為什麼我們會感受到被誘惑?
誘惑是犯罪的誘因;它永遠不會來自於天主。它總是來自於三世仇中的其中一個:「世界、魔鬼和肉體。」
「世界」這裡指的是一般的人和社會,即不顧及天主而構成的「生活方式」。
「肉體」是指人紊亂的內在,藉由原罪所引起,因個人的本罪而加重。
它有三種表現形式:「肉體的情慾」,促使人趨向不潔、貪饕等;「視覺的慾望」,促使人貪婪;以及度著「驕傲的生活」,這是所有罪惡的開始(參閱若一2:16)。
魔鬼慫恿我們盡力犯罪和犯罪的技巧。我們既不應該忽視牠的行為,也不需要對牠的行為感到驚訝(參閱伯前5:8;雅4:7)。
感受到誘惑不是罪。認同意它,即按照我們的意願接受它,才是罪。
故意造成誘惑是不對的。在不嚴重的原因,這樣的情況下,將自己置於犯下大罪的危險中,已經是一種嚴重的罪了,即使最終沒有犯罪。它表明一個人不在意嚴重地冒犯天主,這本身就是一個嚴重的罪。
罪會更新並加重了原罪所留下的四個傷口:理智上的無知、意志中的邪惡,暴飲暴食(憤怒)造成的軟弱,以及由私慾偏情(貪慾)帶來的無序慾望。
大罪會導致失去聖化的恩典,所注入的美德(信德和望德會仍然存在,但是無法結果實且是死去的)、聖神的恩賜,以及所有先前獲得的功勞(然而,當罪被赦免時,這些功勞會因恩典而恢復)。
罪不僅在靈魂內而且蔓延到整個自我。它會產生良心的懊悔。此外,人被判定要受到永恆的懲罰。罪也影響人類的產出—例如:藝術、技術,甚至語言。
罪不是過去的事件,它會持續著。罪主要是一種選擇,而這選擇是完全表現出,做出選擇的人,其屬靈行為。我們的選擇,使我們在道德上成為什麼樣的人,我們就選擇成為什麼樣的人。
我們無法除去自己的罪。
內疚是罪的持續,而不是感情的問題。罪仍然存在,直到罪人們願意改變他們的想法和心靈—他們自己—在天主面前悔改,並尋求教會的寬恕。悔改的意義不僅止於不重複罪惡的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