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父母教育孩子的權利(二)-讀後感
作者:林豪
前言
在上一篇文章中,我們了解到,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責任上,擔任著首要角色,而其他的教育單位,則是經過父母的授權,而給予子女其他方面的知識與技能教育。
但是,我們更應該明白,父母不是唯一,應該要關注孩子教育的重要角色。而且,國家和教會也因著各方面的理由,而具有不可逃避的教育責任。
國家在教育所扮演的角色
國家的教育當局,基於各方面的理由,必須要給人民良好的教育,這也就是國家建立國民義務教育的原因,例如:增進社會文化水平、促進經濟繁榮、使人民養成良好的習慣與素質、使人民擺脫文盲與貧窮、達到社會的公共利益等,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緣由。
就像過去的社會,要能夠讀到大學畢業,那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情啊!但是,由於各個國家高度的發展,教育的普及,人民的教育水平也相對的提高,並且提升了國家,在國際之間的競爭力。因此,社會國家的公共利益,就是建基於國民教育之上,國家必須編列足夠的預算,使每個國民都有受教育的機會。在有關教育的事情上,每一個人,不論男或女,都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[1]。
有時國家的政治制度,對於人民的教育方式,會有極大的影響,例如說:在自由民主的國家中,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性向或喜好,來接受不同形式的教育;相反地,在極權統治的國家,卻限制了人民受教育的權利及方向,使得人民無法自由地選擇,自己所想要受的教育,人民接受教育的自由,因此而蕩然無存了。
我們必須謹記,學校只是擔當父母教育子女的輔助角色,以及「政府有義務確保父母的這項權利,並保證真的能夠行使此權利的實際條件」[2]。也就是說,學校教育的功能,應該遵循其為「輔助性原則」。
教育的自由
甚麼才是自由而又健康的教育呢? 教育的自由,是指父母對抗政府過度的干預,或是對抗學校老師,強加個人觀念的企圖。它與父母的教育權利,並沒有任何分別,只是從父母與政府或學校的關係,不同的角度來看而已。所以教育的自由,是父母擁有的一項人權,使他們頼以給子女提供,能符合自己信念的教育[3]。
在宗教信仰的教育方面,也是如此,一般用心的父母們,會願意自己的子女,能夠與自己一樣,受到相同的信仰陶成,建立共同的道德與價值觀,因為這些無形的價值,將會影響子女一輩子,因此,宗教信仰的陶成,也是教育自由很重要的一部分。
基於這樣的理由,父母可以親自提供教育,或是把這個職責,委託給他們認為適合的學校或教育機構,甚至可以自己成立一個教育機構,去肩負起這項任務。「政府有清晰的責任去提倡、管理和監督教育;要這樣做,需要使公營和私營的機構,有平等的機會。監督不等於妨礙、阻止或限制自由」[4]。
父母有責任參與教育的事
聖施禮華教導我們說:「在公民的生活裡,有兩項極為重要的事情,那就是:有關婚姻的法律和教育的法律。在這兩方面,天主的子女必須為了全人類的緣故,而堅守立場,並且堅強地、公平地奮鬥。」[5]創辦人在這裡清楚地說明了,婚姻的價值與教育子女的立場,這是予生具來的權利與義務,因此,在真理及正確的道德與價值觀面前,所謂的輿論共識或是政治正確,都應該放在一旁。
正如聖施禮華所說的:「你會留意天主賜給了你的子女,所走的每一步,而你會明白,你一生中最重要的事業,就是好好地養育你的子女。只是把他們帶到世界上來,是不夠的;禽畜也會這樣做。你們必須把自己的神修、你身為基督徒的理想、對天主的熱愛、對聖母的敬禮傳遞給他們。」[6]
[1] 參閲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,1980年6月2日給聯合國教育、科學及文化組織發表的演辭,92節
[2]「天主教教理」,2229
[3] 同上
[4]「與施禮華蒙席會談」,79節
[5] 聖施禮華,「鍊爐」,104節
[6] 聖施禮華,1972年11月18日一個聚會的筆記
如果朋友們有興趣購買《家庭美德─家教無難導》這本書,請參考以連結:
https://www.spring-books.com/23478242373265424503-family-virtues.html
如果您想要在台灣買到本書,敬請聯絡:
如果您有需要的話,出版社將會安排在臺灣境內交貨。
清泉出版社網址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