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父母教育孩子的權利(一)-讀後感

第四章父母教育孩子的權利(一)-讀後感 作者:林豪 前言 給予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,這是父母應負起的責任,也是父母的權利。家庭是子女教育接受教育的第一所學校,也是終身教育的場所,教育子女本來就是父母的天職,我們不能將教育子女的工作,推給學校、政府或是其他單位,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責任上,擔任著首要角色,而其他的教育單位,則是經過父母的授權,而給予子女其他方面的知識與技能教育。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,其中的...

第四章父母教育孩子的權利(一)-讀後感

作者:林豪

前言

給予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,這是父母應負起的責任,也是父母的權利。家庭是子女教育接受教育的第一所學校,也是終身教育的場所,教育子女本來就是父母的天職,我們不能將教育子女的工作,推給學校、政府或是其他單位,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責任上,擔任著首要角色,而其他的教育單位,則是經過父母的授權,而給予子女其他方面的知識與技能教育。

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,其中的第 26 條說明到:「父母有權選擇自己的子女所受的教育。[1]而且,所有的簽約國,在其關於國家不能夠廢除、不能夠扭曲的基本人權中,都加入了這項原則。人在本質上,就是社羣和互相依賴的個體,那種互相依頼的本性,尤其是在孩提時更加突出。所有人,不論男女,都需要在一個社羣的氛圍中,接受教育、爭取知識和文化。

天主之愛的顯示

由於每個人最寶貴及最需要受到尊重的,就是每一個人都有他獨特的尊嚴,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,也就在於此。而且每一個孩子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,但是這並不是意味著,子女受教育的責任,就被轉嫁到其他的教育單位了,而是父母應當有教育子女的責任,並且有給予子女受適當的教育的權利。

「父母是自己的子女最首要、最重要的教師,他們也擁有這一方面的基本稱職能力:他們是教師,是因爲他們是父母。雖然他們把自己的教育使命,分享給其他個人或機構,例如:教會和國家,但是教育的使命,必須按照輔助性原則來實現。」[2]

我們由信仰的角度來說,父母有義務引導子女尋獲真理,並且歸向天主,從超性的眼光看來,這就成了天主交付給父母的的天職。天主要父母讓子女在愛的環境中成長,在其中體驗到天主的愛,進而自由地歸向天主。

「在提供教育的過程中,所有其他的參與者,只能夠以父母的名義、得到他們的同意、和在某程度上得到他們的准許而行事。」[3]有此可知,父母對於子女所受的教育,是有絕對的權力的。

父母與學校

教宗本篤十六世不斷地警告,人類的教育危機,正是源於這個混亂的情況。教育已經淪為「傳遞作事的能力或才能,同時人們又致力於,以供應大量的消費品和轉瞬即逝的物慾滿足感,來滿足新一代對快樂的渴求。」[4]這樣所造成的結果是,年輕人「在那些出自內心的、不能置若罔聞的大是大非問題跟前,感到孤獨無助。」[5]以至於被一個信奉相對主義的社會和文化,任意地擺佈。

在相對主義的理論之下,認為在這個世界上,沒有絕對的真理,所有的一切都來自於自己主觀的看法與見解,所謂的自然律與道德律,已無立足之地,是非善惡都由個人主觀意識去做判斷。我們可以想像在這樣的教育環境之下,子女們所接受的價值觀陶成,會出現或教育出甚麼樣的結果呢?所以父母本身應該要具備相當的教養素質,才能夠將正確的價值觀傳授給子女,並且為子女選擇適當的教育環境。

因此,做父母的應該要熱情地參與學校各項教學活動,例如:學校教學方針的介紹、家長會、親職成長班及各種教學會議等,與學校保持密切的聯繫,甚至於與其他的學生家長,交換教育子女的心得與做法,這也是我們從事使徒工作的途徑。

就如同聖施禮華在「道路」一書中,所教導我們的:「在你週圍的人當中,你是個有使徒心火的靈魂,你是塊投入湖中的小石子。藉你的表樣和言語,你產生了第一個漣漪 … 這一個,造成另一個 … 另一個,又另一個 … 一個比一個大。你現在了解你使命的偉大嗎?」[6]

[1]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,1948年12月10日, 26節

[2]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,「致家庭書」,1994年2月2日,16節

[3] 同上

[4] 教宗本篤十六世,給羅馬教區議會大會的講話,2007年6月11日

[5] 教宗本篤十六世,給意大利主教團大會的講話,2008年5月28日

[6] 聖施禮華,「道路」,831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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